中国税务机关聚焦对外付汇,转让定价和反避税
2021-06-01

案例1:对外付汇和对外付汇款税前扣除的风险

近来,税务机关拒绝对外付汇或拒绝企业在对外付汇后将对外付汇款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款进行税前扣除的事例屡屡发生,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和风险大幅增加。如果企业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佐证境外收汇方对收取特许权费或 IP 做出的贡献、收费机制的合理性、特许权使用费的实质、服务的真实性、实质性和合理性,则很容易产生相关税收风险。

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因此企业需要准备合理有据的合同协议并进行交易规划。

案例2:税务机关保留将企业的利润水平调整至合理水平的权利

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出口货物的简单加工,出口货物主要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长期保持微利,其利润水平远低于同行业同类企业。

通过进一步分析,税务机关发现其关联交易机制不合规。

因此,税务机关通过第三方全球上市公司分析数据库筛选出8家与被调查公司可比性较高的可比公司作为参照对象。被调查公司同意根据可比公司四分位利润区间的中位值6.5%利润率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将被调查企业利润水平调整至不低于可比性分析中位值的水平,中位值水平通常被视为企业合理利润水平的标杆。

税务机关对企业利润水平的预期通常不低于可比性分析的中位值,可比性分析需要每年进行更新。

案例3:即使没有股权关系,也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一家中国公司常年来向另一家中国公司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

税务机关根据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判断两家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税务机关通过查询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注意到,多名高管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

实践中,许多企业错误地认为,只有存在持股关系才构成关联关系。对构成关联关系的几种情形不熟悉,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事实上,企业之间构成的控制关系,例如共享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借贷资金或担保,另一方对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权,都可能构成关联方。

被调查公司意识到之前的错误,按规定补报了以前年度未申报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缴纳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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