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建设税及附加税新政策开始施行
2021-10-26


 最近,中国颁布了一项税收政策,明确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涉及广大企业日常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后,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综上,自2021年9月1日起新法施行后,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上述“三项附加税费”。 

因此,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的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消费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举例来说,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现代服务包括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

因此总体而言,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不再代扣扣缴“三项附加税费”对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涵盖范围广泛,不征收附加税范围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项目。

举例来说,如果是2021年9月1日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对外支付合同,即使在9月1日后实际对外支付时,仍需要扣缴“三项附加税费”,因此,需要判定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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